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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兩種:
一、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工商經濟性團體,得由本會會員代表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二、企業會員:凡經登記設立工商企業,經營一年以上績效良好,由本會會員代表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企業會員。 三、個人會員:凡經登記設立工商相關產業營業中之具備專業經理人身份,由本會會員代表一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指派代表行使權利,其代表人數如左:
一、 團體會員: 甲級代表三人。 乙級代表二人。 丙級代表一人。 二、 企業會員: 甲級代表三人。 乙級代表二人。 丙級代表一人。 三、 個人會員: 會員代表一人。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 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參與本會舉辦之相關活動。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按期繳納本會會費。 三、 協助本會會務之推展。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 違反法令及本會章程規定者。 二、 會員本身業務停頓或歇業者。 三、 有損本會聲譽情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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