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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由常務理事中,得選舉三人為副理事長,一為首席副理事長、一為駐會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克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克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克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得置行政長、策略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相關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均為義務職。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最高顧問若干人,會務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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