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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 附則
章程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由常務理事中,得選舉三人為副理事長,一為首席副理事長、一為駐會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克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克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克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得置行政長、策略長各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相關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均為義務職。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最高顧問若干人,會務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臺灣工商企業聯合會成立於1993年12月10日,是前工總理事長、臺灣工商企業界領袖許勝發先生邀請代表性工商企業領導人所組成的工商團體,宗旨在於促進臺灣產業發展,繁榮區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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